| 企业等级: | 普通会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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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卖家: | 徐先生 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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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质量,在《关于印发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京地税个〔2001〕593 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
行口径的通知》(京地税个〔2001〕638 号)文件基础上,现将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求发给你们,请各局结合征管情况的实际和具体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及措施,努力做好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
一、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各局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做好组织工作。
各局要高度重视 年度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辖区内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实际征管情况,成立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小组,统一负责汇算清缴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落实。
二、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坚持依法治税,合理***,加强税源监控,做好基础工作。
各局要以这次汇算清缴工作为契机,针对日常征管反映出的问题,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完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基础信息和其他各项基础工作。要结合税务登记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协作,核对工商营业执照,进行一次管户范围的清理,进一步核实企业性质,防止丢户、漏户,从而确定适用税收政策,明确征收办法,并做到善于运用计算机手段加强对汇算清缴工作的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

2. 个人的“实质应纳税所得额总和”。在理解公式 (1) 时,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汇总该个人投资兴办的所有个人独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总和, 也就是该个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 实际应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上述对于实质性原理的***理解, 在税法和相应的实施细则中并没有明确、详细的解释或说明。3. 个人“实质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根据税法的规定,公司如何合理***, 个人投资者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中取得的所得, 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一样, 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根据“实质应纳税所得额总和”, 对照税率表查找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从而计算出该个人“实质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4. 个人兴办的多个独资企业“实质的纳税征管过程”。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个人投资者兴办多个独资企业的,公司合理***, 应该按照如下“实质性程序”进行纳税:(1) 各个独资企业按照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地方税务局) 的规定, 先各自按照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计算缴纳本企业的应纳税额, 分别向各自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预先缴纳税款。需注意的是:现实中每一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预缴方法、比例以及是否预缴等可能会有所不同。(2) 个人投资者应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 按照税法规定在3个月内 (有些地方实际执行期限是4个月) 自行计算应纳税款, 并分别向各个独资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该补缴的税款。(3) 如果个人投资者的经常居住地与其所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地不一致, 可以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4) 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地点一经确定, 不得随意变更。如果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 须报经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个人独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中,对于客观上无能力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是主观上不准确申报而又确实无法查账的纳税人来说,核定征收是一种降低征纳成本,保障国家征税权有效实现的税款征收方式。但核定征收方式因计征简便,与查账征收又存在税负差的原因,实践中往往存在被纳税人利用或税务部门滥用的情况,怎样合理***,导致核定征收面过大。如不加以规范,势必带来税务管理人员的风险和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流失风险,也有背于企业所得税的立法宗旨。同时核定征收也一项直接涉及纳税人利益的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实践操作中也应完善各项标准和保障制度,保障的正确行使。
个人独资企业企业所得税,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运用,除了税务部门严格以外,应从以下几方面为出发点,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一是规范核定征收适用条件、方法和程序,限制自由裁量权;二是明确核定征收的地位,应是特殊条件下的补充手段,要建立向查账征收的过渡机制;三是综合考虑税收行政效率和纳税人权益,体现对纳税人主观过错的惩罚性和客观不能的保护性,实现国家与纳税人的利益平衡。
